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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人无证采矿19公斤被罚 非法采矿行为受到严惩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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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1 00:31:50

    [摘要] 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自然资源局于10月10日披露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例。6名涉案人员在老君山自然保护区纵坑坡头地段未经批准开采矿石,被处以10.2万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了违法开采的19千克矿石。事件发生在2026年5月28日,当时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和县老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分局联合巡查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经过调查,根据相关法律对这6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

    10月10日,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公布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的处理结果。6名涉案人员因在老君山自然保护区纵坑坡头地段擅自开采矿石,被罚款10.2万元人民币,同时其违法采出的19千克矿石被依法没收。

    据了解,该违法行为是在2026年5月28日被发现的。当日,马关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公安局及县老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分局开展巡查工作,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非法采矿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这6名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若情节严重,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采用破坏性方法开采导致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进一步界定:非法采矿行为中,若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对矿产资源造成的破坏价值达到一定金额,或在特定区域内实施采矿,又或者两年内已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等,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未取得采矿权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人,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没收违法工具及设备、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6人无证采矿19公斤被罚

    关键词: 无证 采矿 19公斤 被罚 非法 行为 受到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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