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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辱骂空姐旅客被指不构成刑事犯罪 律师称人格权应受保护

    来源:京报网

       阅读:3119

       发布时间:2026-10-08 08:45:50

    [摘要] 律师称辱骂空姐旅客不构成刑事犯罪 人格权应受保护。近日,东航MU6741合肥至大连航班上发生了一起意外。乘务员推餐车时不慎碰到一名熟睡旅客的手肘。事发后,机组立即采取措施:乘务员当场道歉并查看伤情,乘务长提供冰敷并安抚旅客;航班落地后,医护人员登机检查,确认旅客手肘无外伤、无肿胀,旅客拒绝陪同就医后自行离开。这起事件因“乘务员跪在餐车旁”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公众难以接受的不仅是服务中的偶然

    近日,东航MU6741合肥至大连航班上发生了一起意外事件。一名乘务员在推餐车过程中,不慎碰到了一位熟睡旅客的手肘。事发后,机组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乘务员当场致歉并检查伤情,乘务长为其提供冰敷并安抚情绪;航班降落后,医护人员登机进行检查,确认旅客手肘无外伤、无肿胀,旅客拒绝陪同就医后自行离去。

    该事件因“乘务员跪在餐车旁”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公众难以接受的,不仅是服务过程中偶然的肢体触碰,更在于若视频内容属实,乘务员在已反复道歉并及时查看伤情的情况下,仍需通过下跪来请求对方谅解。一线员工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保护,而这种保护不能仅停留在事后通报和法律追责层面,更关键的是让他们在客舱中敢于按规范处置,不必通过无限退让甚至自我贬损来换取“息事宁人”。

    就法律责任而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作出了专业分析。在民事层面,旅客有权就服务瑕疵表达不满、提出合理诉求,这属于正当维权;但在乘务员充分道歉且医检确认无碍后仍持续辱骂威胁,已超出服务纠纷范畴,构成人格权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乘务员的人格权不因“服务者”身份而降格。作为直接受害人,乘务员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目前东航已明确将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

    在刑事层面,舆论中“按寻衅滋事罪追责”的呼声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仅包含四类法定情形,不能随意套用、扩张解释。针对“辱骂”行为,司法解释设定了明确立案标准,需满足多次实施、持凶器辱骂、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等条件。本案为单次航班内的有限冲突,持续时间短,损害主要限于人格尊严层面,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冲突由具体服务纠纷引发,与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典型特征不符。李泽瑞强调,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对照法条认定,不能因舆论情绪拔高追责。

    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涉事旅客仍需承担责任。责任可分为三个层级:治安层面,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可处警告、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行政拘留;行业层面,若受到行政处罚,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行为可纳入民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面临限乘惩戒;民事层面,乘务员仍可主张人格权救济。

    东航此次事后处置传递出为员工“撑腰”的态度,包括固定证据、心理疏导、正式报案及暂停承运。李泽瑞认为,企业担当不应止步于此,舆论发酵后启动追责回应了“谁该负责”,却没有回答“为何员工要跪着道歉”。更值得反思的是,从餐车碰人的初始环节,服务流程就存在可提前规避的空间。正视流程瑕疵并不丢人,反而是制度升级的起点。航司为员工“撑腰”的本质,不是将所有矛盾推向旅客,而是既要守住员工人格尊严底线,也要保持流程自查的自觉。

    法律早已为职业尊严与公共安全划定清晰边界,也赋予每一位一线劳动者“不必在人格上让步”的底气。任何逾越红线的行为都需付出代价,或许从“下跪道歉”走向“流程自查”,从“事后追责”转向“制度预防”,才是这起事件最有价值的启示。律师称辱骂空姐旅客不构成刑事犯罪 人格权应受保护!

    关键词: 辱骂 空姐 旅客 被指 构成 刑事犯罪 律师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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