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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高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通告 严打涉枪涉爆犯罪

    来源:红星新闻

       阅读:3487

       发布时间:2026-10-04 21:51:00

    [摘要] 重庆市公安局10月4日发布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于10月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通告旨在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并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庆市公安局于10月4日通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公安局已于10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该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全面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并依法严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告明确禁止以下行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制造、销售仿真枪。

    通告要求违反上述规定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主动交出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犯罪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疑似爆炸物品,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举报有功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销毁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刀具及其他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 重庆 高院 检察院 公安局 联合 通告 严打 涉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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