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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存1万被他人取走25年后起诉银行 法院判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

    来源:百家号

       阅读:3681

       发布时间:2026-09-28 20:14:34

    [摘要] 男子存1万被人取走25年后起诉银行 银行被判支付本金及利息。段某在银行存入1万元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后,在到期前以存单和身份证丢失为由到银行办理挂失,却被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25年后,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存款本金1万元,并赔偿25年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判决银行支付段某存款资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均提起上诉,云南保山市中院近日公布二

    男子存款万元被他人取走,时隔25年后起诉银行,法院判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段某将1万元存入银行办理三个月定期存款,到期前因存单和身份证丢失前往银行挂失,却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25年后,段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存款本金1万元,并赔偿25年利息及其他费用共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银行支付段某存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云南保山市中院近日公开二审判决书,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7月13日,段某在某银行支行存入10000元,办理三个月定期存款,到期日为同年10月13日,到期利息49.5元。同年9月22日,段某以存单和身份证丢失为由到银行办理挂失,被告知存款已于9月21日被闵某甲持本人及段某身份证取走,取款人签名为“闵某乙”。

    次日,段某邀银行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仅作口头解释,未进一步处理。同年10月28日,银行向段某出具证明,载明该笔存款已由“闵某甲”持本人身份证及段某身份证支取。段某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始终未获解决。

    2021年,公安机关书面答复称,经查阅派出所档案并询问相关人员,未找到材料证明段某曾报过警。根据取款单上留存的姓名闵某甲、闵某乙,二人均称事发期间未曾到过保山,也未更改过身份证号及姓名。因2005年撤乡并镇,当地公安机关无法查找闵某甲的户籍材料,也无法核实身份证号码的实际使用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商业银行法》等规定,银行在案外人支取段某定期存单过程中存在审核不严的过错。案外人身份证所载姓名为“闵某甲”,但其在存单上签名却为“闵某乙”。银行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取款人身份,也未复印存档取款人身份信息,导致实际取款人难以确认。银行在无段某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仅凭他人持有段某身份证即办理大额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违反了储蓄存款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

    法院支持段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银行以段某自身保管不当、未及时挂失为由的抗辩,法院指出,段某在遗失存单和身份证后采取挂失止付的救济措施,已尽到普通储户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便段某存在遗失存单的行为,该行为仅为冒领提供了可能,并非存款被冒领的必然原因,不能免除银行的法定审查义务。

    关于段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就该存单约定自动转存,一审法院酌定银行赔付段某存单利息49.5元后,以存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赔付段某2000年10月1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6年1月20日为1210.33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段某存款10000元及存单利息49.50元,并支付2000年10月14日至2026年1月20日存款利息1210.33元,合计11259.83元;2026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保山市中院认为,段某关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银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予以维持。今年6月2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存1万被人取走25年后起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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