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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岁少女被强迫卖淫案2名主犯已出狱 受害者七年创伤仍未愈合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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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8 09:06:32

    [摘要] 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2主犯已出狱 七年创伤未愈。2019年,湖北咸宁一名14岁的初二女生小芳被几名同龄人从家中骗出,限制人身自由四天四夜,并被威逼利诱“卖处”。随后,55岁的商人傅某在酒店房间内,在她哭泣、抗拒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芳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和“十级伤残”,并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人”。七年过去了,她仍在接受治疗。2026年7月22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

    14岁少女被逼卖淫案:主犯已刑满释放,七年过去创伤仍未愈合

    2019年,湖北咸宁一名14岁的初二女生小芳,被几名同龄人从家中骗出,遭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四天四夜,期间被反复威逼利诱“卖处”。之后,55岁的商人傅某在酒店房间内,在小芳哭泣、抗拒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芳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及“十级伤残”,并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人”。七年过去,她至今仍在接受治疗。

    2026年7月22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针对小芳后期治疗费用再次作出判决:傅某等9名被告需连带赔偿34660.17元。

    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2主犯已出狱

    案件曝光后,警方发现这并非一起孤立的性侵案,背后是一条由多层中间人、“嫖客”和受害者组成的完整犯罪链条。2018年,傅某结识了在咸宁经营酒吧的女子陆喻,表示愿意出高价找处女“买处”转运。陆喻随即与其员工陈璐通过层层关系,将小芳从家中骗出,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反复“劝说”、威逼利诱她“卖淫”。

    案发当晚,傅某在酒店房间内发现小芳神情紧张、哭泣且抗拒,仍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傅某分两次向陈璐支付了8000元“买处”费用,这笔钱被陈璐等人瓜分,小芳未得分文。

    2020年8月,咸安区人民法院对中间人陈璐、陆喻作出判决:二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4个月,并处罚金。截至目前,二人均已刑满释放。2022年4月20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对傅某强奸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傅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认定,傅某在发现被害人并非自愿“卖处”后,仍强行实施性侵,并在被害人因疼痛哭泣抗拒的情况下继续,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法院同时判令傅某、陆喻、陈璐等人赔偿小芳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傅某等人不服上诉,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2主犯已出狱 七年创伤未愈

    刑事判决落定,但小芳的康复远未结束。2019年5月1日,小芳被送回家后因伤情异常被送医,诊断为“重暴力所致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十级伤残”,需长期康复治疗。此后,她多次转学,未能正常完成学业,也未正常就业。小芳的母亲为了照顾女儿,辞去了所有工作,寸步不离。小芳往学校带药时,母亲会一粒粒数出一周的剂量,装入无标识的瓶中,提醒女儿如果有人问,就说“这是减肥药”。

    2021年3月,小芳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三级。2025年,小芳及其家属再次起诉傅某等9人,要求赔偿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已产生的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法院认定此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理由是小芳诉求的是前诉判决基准日之后新产生的费用,诉讼标的与前诉不同,属于持续损害后果的新增部分,应当予以实体审查。

    在具体计算上,小芳主张的医疗费金额为33745.74元,法院经核查票据后据实统计为33660.17元。前次判决中已包含2年医疗康复期费用30864元,这部分不应重复计算。因此,2022年4月至2025年度新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医疗费用为2796.17元。关于后期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后续治疗期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但法院注意到,小芳截至2025年仍在治疗,已超过鉴定意见的2年期限,其多次转学、未正常完成学业、未正常就业等情况能够反映心理疾病未完全治愈。法院据此调整了鉴定意见,酌情按1286元/月的标准,支持2年的后期医疗费30864元。

    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2主犯已出狱 七年创伤未愈

    最终判决金额为新产生的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交通费合计34660.17元。法院认定,该费用系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损害后果,9名被告应继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 少女 强迫 卖淫 主犯 出狱 受害者 七年 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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