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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医院留观室自尽妻子发声 案件二审未当庭宣判

    来源:大河报

       阅读:3286

       发布时间:2026-09-28 07:54:47

    [摘要] 患者在医院留观室自尽身亡,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9月22日,该案二审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妻子魏女士表示庭审当日未当庭宣判。家属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共计赔偿86万余元。此前一审法院已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患者输液结束后诊疗行为即完成,医院免费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患者自杀死亡与医院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今年1月,魏女士的丈夫因输尿管结石疼痛复发,深夜前往

    一名患者在医院留观室内自杀身亡,其家属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9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死者妻子魏女士透露,庭审当天法院未作出当庭判决。

    家属方面要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金额总计86万余元。在此之前,一审法院已经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理由是患者输液结束后诊疗行为即告完成,医院无偿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患者自杀身亡与医院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今年1月,魏女士的丈夫因输尿管结石疼痛再次发作,深夜到当地医院接受输液治疗。输液一小时后,患者的疼痛并未减轻,于是向值班护士请求在医院的留观室休息。第二天清晨,患者被发现已在留观室内死亡。警方调查后排除了他杀可能,监控录像显示,凌晨两点左右,患者用仪器电线自缢,最终因窒息死亡。

    家属称,患者生前没有任何轻生念头,推测他是因难以忍受病痛才选择了轻生。

    一审中,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患者被确诊为输尿管结石,疼痛未缓解且行动受限,医院没有提供相应的医疗监护和有效治疗,未尽到诊疗义务;同时,医院对留观患者看护不力,未保障场所安全,未能防止意外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医院方面则辩称,患者自缢身亡与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输液结束后医疗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家属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防范自杀并不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输液治疗结束后,本次诊疗行为已经完成,患者可以自行离开。医院应患者要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主选择自杀,与医院的诊疗、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民事侵权因果关系,而且家属没有提供专业鉴定证据来佐证因果关系。法院指出,医院免费提供休息场所不属于诊疗行为,不需要专人看护,且医疗机构无法对滞留院内的所有患者都提供一对一专人看管。即便是常规诊疗,医院也只按护理级别定时巡视,并非全程看管陪护。此外,患者自杀是自主故意行为,并非简单看护就能完全防范,患者剧痛未缓解却全程未向医护人员求助,死亡结果与医院管理没有必然关联,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一审认定“输液完毕诊疗行为结束”是错误的,医院接收患者留观,就意味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仍在持续。患者疼痛未缓解、身体不适仍需医疗干预,医院数小时未关注患者情况,属于诊疗不作为。

    家属方认为,即便属于好意施惠,也不能免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没有主观自杀故意,相关行为属于剧痛应激状态下的非理性自伤,医院的不作为为患者失控后发生危险行为提供了条件,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在二审中答辩请求驳回上诉,坚持输液结束即诊疗终止,留观休息仅为人道善意行为,没有留观治疗医嘱、也未办理相关诊疗手续。同时表示,该院是基层医疗机构,对凌晨离院患者休息期间的自杀行为,客观上不具备防范条件,对患者自杀结果不存在过错,缺乏因果关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魏女士等家属的上诉请求,于9月22日开庭审理,当日未宣判。

    男子医院留观室内自尽妻子发声

    关键词: 男子 医院 留观 自尽 妻子 发声 案件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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