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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开门致骑车人十级伤残 司乘共同过失责任引热议

    来源:新浪财经

       阅读:3015

       发布时间:2026-09-21 19:34:54

    [摘要] 车辆靠边停车、开门下车看似平常的操作,实际上暗藏不容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开门杀”事故,谁来赔偿成为关注焦点。2025年3月初,B出行公司的网约车司机毕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靠边停车下客时,乘客高某打开右后门与杨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杨某连人带车倒地后,又与另一辆未知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车头相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毕某停车下客未对乘客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负主要责任;高某开车门时

    车辆靠边停下、开门下车,这些动作看上去再普通不过,但其中却潜藏着不容小觑的交通安全风险。一旦因此引发“开门杀”事故,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便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2025年3月初,B出行公司旗下网约车司机毕某驾驶小型客车靠边停车下客时,乘客高某打开右后车门,与杨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杨某连人带车摔倒后,又与另一辆号牌不明的电动自行车车头相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毕某在停车下客时未对乘客履行安全提醒义务,承担主要责任;高某开门时未观察、未确保安全,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及未知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不同程度骨折等,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一年后需返院接受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十级。由于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A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医疗费1.8万余元。

    杨某随后诉至法院,请求A保险公司、毕某、高某、B出行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毕某与乘客高某存在共同过失,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法院酌定在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中,毕某承担70%的责任份额,高某承担30%的责任份额。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由于A保险公司已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1.8万元,故其还应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18万元。

    关于网约车平台B出行公司的责任,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B出行公司应代毕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杨某18万元;B出行公司、高某连带赔偿杨某11万余元。B出行公司或高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部分,可向对方追偿。该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开门杀”的赔偿责任,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险救济保障。“开门杀”是指车辆驾乘人员未观察车辆周边通行环境便开启车门,与后方行人、非机动车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这类事故往往源于驾驶人停车不当、提醒不到位,或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等“小疏忽”,却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实施的不当开门行为,均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统一纳入保险责任的覆盖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开门杀”情形下受害人获得保险救济的权利。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停车时应观察周围环境,选择合适地点,停车后要尽到提醒乘客安全开门的义务。乘车人下车前要仔细观察车辆侧后方交通状况。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应与路边停靠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减速慢行。网约车平台对司机负有审核、管理、监督的义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把司机准入关和车辆安全关,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各方主体都应提高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网约车开门杀致骑车人十级伤残 司乘共同过失引发关注

    关键词: 网约车 开门 骑车人 十级 伤残 司乘 共同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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