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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带4少女去水库2人溺亡 判赔9.2万 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552

       发布时间:2026-05-24 14:39:08

       评论:0

    [摘要]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例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惠州两名未成年女孩溺亡,其父亲伍某甲索赔270万余元。2026年4月2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潘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伍某甲支付9.2万余元赔偿款。2024年7月23日下午4时左右,27岁的潘某甲无视水域危险且未携带任何救生设备,驾驶小汽车搭载四名未成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例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惠州两名未成年女孩溺亡,其父亲伍某甲索赔270万余元。2026年4月2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潘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伍某甲支付9.2万余元赔偿款。

    2024年7月23日下午4时左右,27岁的潘某甲无视水域危险且未携带任何救生设备,驾驶小汽车搭载四名未成年女孩前往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麻布村电站水库游泳。潘某甲明知这些女孩不熟悉水性,却在水中嬉戏时做出危险动作,将她们逼向深水区。最终,15岁的伍某乙和13岁的伍某丙不幸溺水身亡,另外两名女孩被救起。案发后,潘某甲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痛失爱女后,伍某甲将潘某甲、龙门县某站及经营者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70万余元。

    龙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某甲作为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去偏僻禁泳水域且无防护措施,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责任。伍某甲作为单亲父亲,疏于对未成年女儿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承担30%的责任。龙门县某站属于偏僻发电场所而非公共营业场所,并已在拦水坝设立“水深危险,禁止游泳”警示牌,已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如丧葬费),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此,一审判决潘某甲仅需赔偿伍某甲丧葬费91992.6元,驳回其他诉求。

    伍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4月22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事发地周边杂草丛生,常人难以进入,水电站已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野泳风险。故水电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明确指出,除交通肇事案件外,因犯罪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严格限于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在此类案件中依法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潘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伍某甲支付9.2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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