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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解读“四姐商标侵权”案 姓名权抗辩成立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1997

       发布时间:2026-04-12 14:28:05

       评论:0

    [摘要] 近日,成都“四姐手撕兔”商标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卤菜店老板刘四姐因店招中含“四姐”二字,被持有“四姐”注册商标的扬州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侵权。“四姐”属于亲属称谓中的常见排行用语,在川渝地区广泛用于指代家庭中第四位女性成员,具有较强的社会通用性和公共属性。由于显著性较弱,该词汇不宜获得过宽的商标保护范围,尤其不能禁止他人在非攀附意图下正当使用。显著性需同时具备可识别性


    近日,成都“四姐手撕兔”商标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卤菜店老板刘四姐因店招中含“四姐”二字,被持有“四姐”注册商标的扬州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侵权。

    “四姐”属于亲属称谓中的常见排行用语,在川渝地区广泛用于指代家庭中第四位女性成员,具有较强的社会通用性和公共属性。由于显著性较弱,该词汇不宜获得过宽的商标保护范围,尤其不能禁止他人在非攀附意图下正当使用。显著性需同时具备可识别性与区别性两个核心要件。“四姐”作为日常通用称呼,本身并不指向特定经营主体,亦不天然具备商标所应有的识别功能。这类植根于民间习俗、广泛应用于日常交往的称谓,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其商标保护范围理应受到严格限制,不得随意扩张。

    在川渝地区,不少餐饮商家习惯以“某姐”“某哥”“某孃”等民间称谓作为店铺名称,若将此类日常称谓通过注册商标予以垄断,势必妨碍公众正常的语言表达自由与商业命名空间,违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刘四姐主张“四姐”是自己的排行俗称,其使用“四姐”具有一定正当性。针对该案,即便被告使用相关称谓的时间晚于原告商标注册日期,若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涉案商标存在而刻意攀附模仿,便难以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倘若“四姐”是以独特艺术设计构成的商标标识,他人进行复制或仿冒才存在构成侵权的可能。

    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火锅属于餐饮服务(第43类),而手撕兔更偏向熟食外卖或食品零售范畴,二者在消费场景、受众群体、经营模式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并不满足《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构成前提。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需严格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专业判断,不能仅凭“都是食品”这类朴素认知简单认定。只有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方可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跨类保护。本案中原告商标并未达到驰名程度,自然不具备禁止他人在无关商业领域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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