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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毒驾肇事案件定罪量刑规则 强化规则指引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2269

       发布时间:2026-02-13 14:25:22

       评论:0

    [摘要] 最高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其中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和3件危险驾驶案。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据通报,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


    最高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其中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和3件危险驾驶案。

    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据通报,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例如,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尽管如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这些问题既包括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传统问题,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中,是否可以直接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为刑事定案根据;也包括伴随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如醉酒后启用车载辅助驾驶系统是否影响危险驾驶等犯罪的构成。

    这些案例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明确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明确醉酒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

    最高法指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更大,危险性也更大,应当从严惩处。但是对毒驾的定罪量刑,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与争议。例如,对于毒驾肇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何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何时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难把握;对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毒驾案件,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也需要强化规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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