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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晨肇事逃逸未被吊销驾照 律师解读 罚款1500元背后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2814

       发布时间:2026-02-08 02:38:04

       评论:0

    [摘要] 2月7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了金晨肇事逃逸事件的处理结果。金某,驾驶证号370128,准驾车型C1,在2025年3月16日15时07分驾驶沪FE95号小型汽车在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岭下村公交车站附近发生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处罚决定书要求金某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


    2月7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了金晨肇事逃逸事件的处理结果。金某,驾驶证号370128,准驾车型C1,在2025年3月16日15时07分驾驶沪FE95号小型汽车在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岭下村公交车站附近发生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处罚决定书要求金某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此前1月29日,“金晨被曝疑似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称,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阶段调取交警监控发现,实际驾驶人并非徐长青而是金晨本人,保险公司随后向交警部门报案。金晨方面曾联系保险公司要求撤案,最终保险公司撤销了该报案。

    1月30日,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金晨驾车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车内三人轻微受伤。金晨因脸部受伤打车离开前往医院治疗,留下徐某青在现场报警处置。徐某青在交警调查中谎称自己是驾驶员。经警方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随后,金晨在微博上发文道歉,解释了事故经过并晒出自己当时受伤的照片。

    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武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对“不构成犯罪”的逃逸行为规定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1500元处于区间中位偏上,既非“顶格”也非“从轻”,反映出警方认定了逃逸事实,但也考虑了其未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及事后积极赔偿等减轻情节。本案属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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