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怀孕女子同居后连卖两名婴儿 挑战法律与伦理底线
一些父母在生育孩子后选择不亲自养育,而是将孩子送予他人。然而,民间的送养行为与拐卖儿童之间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最近,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对此进行了深入阐释,并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库中。案例涉及一名海口男子与一名怀孕女子同居,女子诞下一名男孩,之后两人又共同抚养了一个女孩,但这两个孩子最终都被该男子卖出,法院判定他犯有拐卖儿童罪。 具体情况是,2017年,被告杜某彩与怀孕的冯某娇开始同居生活,次年三月,冯某娇产下一名男孩。2019年四月,杜某彩提出卖掉男孩的想法,得到了冯某娇的默认。通过网络,杜某彩联系到了韦某东和林某婵,经过协商,双方以两万元的价格成交,男孩被带走。随后,杜某彩又多次向这对夫妇索要更多钱财,并在收到额外的3850元后,双方签订了不再联系的协议。 不久后,冯某娇再度怀孕并与杜某彩商量孩子出生后出售以换取金钱,她同样没有反对。这次,杜某彩找到了宋某江和罗某红夫妇,商定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即将出生的孩子。2019年底,女婴出生,三天后,杜某彩和冯某娇完成了交易,女婴也被新买家带走。 琼山区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杜某彩通过网络公开寻找买家,交易过程中未考虑买家的抚养目的和能力,积极议价并在交易后继续索财,其行为明显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这与民间送养中常见的“感谢费”或“营养费”性质不同。因此,杜某彩因贩卖亲生女婴和非亲生男童,被判处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两万元罚款。判决后,杜某彩未提出上诉或抗诉。 此案引发了关于如何界定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界限的讨论。法院强调,在涉及出卖子女的案件中,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获利的目的。若行为人将生育作为赚钱手段,无视收养方的抚养目的,只为获得钱财而“送”出子女,或是所收取的远超常规“感谢费”或“营养费”,则应视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依法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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