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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铁案暴露的体育法律短板如何补齐 构建治理体系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820

       发布时间:2025-05-01 15:35:12

       评论:0

    [摘要] 李铁案作为中国足球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腐败案件,自曝光后便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铁因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李铁不服提出上诉。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场备受关注的司法审判不仅为足坛治理提供了典型司法样本,也折射出体育领


    李铁案作为中国足球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腐败案件,自曝光后便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铁因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李铁不服提出上诉。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场备受关注的司法审判不仅为足坛治理提供了典型司法样本,也折射出体育领域法律规范与监管机制在实践运行中的现实挑战。

    相关专业律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理性探讨,为探索体育领域法治建设的优化路径提供了专业视角与建设性思路。“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认定是李铁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骏指出,体育领域“体制与市场交织”的特性在李铁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他既接受中国足协的行政任命,又深度参与俱乐部商业运营,双重身份导致职权性质混同,极大增加了主体资格的认定难度。

    现行《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传统“身份形式论”单纯依据人事关系、经费来源或编制身份进行判断,难以应对体育领域的复杂情况。在此背景下,法院采用 “职权实质论” 认定李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这一裁判思路是司法与时俱进的体现,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创新应用。“职权实质论”紧扣《刑法》第93条“从事公务”的本质,将公共事务管理权作为核心判断标准,突破了传统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在体育场景中,即便行为人采用市场化聘用形式,只要其实际行使球员选拔、赛事资源分配等公共体育事务管理职权,即可被认定为 “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标准有效破解了腐败分子利用“身份包装”逃避法律制裁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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