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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婚姻登记条例》:登记不收费 提升服务便民化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2250

       发布时间:2025-04-09 23:15:44

       评论:0

    [摘要]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本条例。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本条例。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婚姻登记场所的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保障。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的作用。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持续提升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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