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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目睹妻子车内出轨 持刀刺伤第三者致重伤二级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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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3 07:51:44

    [摘要] 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男子张某当场撞见妻子与他人在车内发生不正当关系,情绪失控持刀刺伤被害人,致其重伤二级。综合自首、谅解、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情节,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经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5月12日21时许,张某因怀疑妻子赵某出轨,驾车尾随前去上夜班的妻子,结果途中发现妻子与被害人刘某停留在一辆汽车内,二人正在发生不正当两性关

    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名男子张某在撞见妻子与他人在车内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情绪失控,持刀将对方刺成重伤二级。法院综合考虑自首、取得谅解以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情节,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6年5月12日21时许,张某因怀疑妻子赵某有出轨行为,便驾车尾随其前去上夜班。途中,张某发现妻子与被害人刘某同处一辆汽车内,两人正在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看到这一情形后,张某情绪十分激动,随即取出破窗锤,将车辆左侧前后车窗先后砸碎。当刘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张某又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刘某胸部多次刺去。后经司法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留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张某家属也主动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赔偿了相关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当地司法局评估,认为对张某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本案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重大过错,量刑时对此予以考虑。但张某持械伤人的情节,也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张某系初犯,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关键词: 男子 目睹 妻子 车内 出轨 持刀 刺伤 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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