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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夭折家长索赔近百万,医院不服判决,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网络

       阅读:3947

       发布时间:2026-10-10 20:34:35

    [摘要]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案件回放】岳某、刘某之女在某医院出生后不久即出现无呼吸反应,后转诊到某市妇幼保健院抢救无效死亡。两原告认为,某医院存在多项过错:未及时告知婴儿状况、未做必要检查、病历记录不全、疑似病历篡改、未诊断出确切死因、抢救时未进行心肺复苏、未告知需进行死因鉴定。这些过错与婴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赔偿两原告损失。某医院辩称,我院在医疗过程中无过错,已高度注意并及时救治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岳某与刘某之女在某医院出生后不久出现无呼吸反应,随后被转至某市妇幼保健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两名原告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项过失,包括未及时向家属告知婴儿状况、未进行必要检查、病历记录不完整、疑似篡改病历、未能明确诊断死因、抢救时未实施心肺复苏以及未告知需进行死因鉴定。原告主张,这些过错与婴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医院则辩称,其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并及时对婴儿进行救治。婴儿在该院时仍有生命体征,死亡原因系家属放弃治疗,与医院无关。医院否认篡改病历,并表示医疗费应以发票为准,护理费根据住院天数和标准计算,交通费需提供票据,若无票据则由法院酌情确定。对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院无异议。根据鉴定结论,医院应承担70%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徐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指出,医疗机构存在多项过错,包括观察不足、识别高危儿能力较弱、抢救不及时等,这些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患儿死亡原因被认定为呼吸心跳骤停,但具体死因尚未明确。两原告与某医院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法院认定该鉴定意见有效。除鉴定认定的过错外,两原告还提出其他主张,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确定医疗机构对患儿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994488.74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

    【瀛台律师提醒】

    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时,患者家属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 新生儿 夭折 家长 索赔 百万 医院 不服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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