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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岁独身女子病逝留下110余万遗产,9名亲属争继承被法院驳回收归国家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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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04 10:43:50

    [摘要]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北京一名41岁独身女子病逝后,其叔叔、姑姑、舅舅、姨妈共9人就遗产对簿公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名下价值400余万元的房产收归国家,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丧葬费抚恤金等110余万元,由9名亲属按生前扶养程度分配。案情: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9名旁系亲属诉至法院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赵某和等诉米某明等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了一起参考案例:北京昌平区一名41岁独身女性去世后,其叔叔、姑姑、舅舅、姨妈共9人因遗产问题诉至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裁定,该女子名下价值逾400万元的房产归国家所有,由昌平区民政局接管;而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及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则由9名亲属根据生前扶养程度进行分配。

    **案情回顾:无法定继承人,9名旁系亲属对簿公堂**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赵某和等诉米某明等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赵某于2022年6月1日去世。她生前独自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无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父母均先于她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离世。

    赵某的遗产包括:一套建筑面积101平方米的房屋,价值400余万元;若干银行存款;两份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以及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合计110余万元。

    由于赵某无法定继承人,且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提起诉讼。原告赵某和等5人为赵某的叔叔、姑姑,被告米某明等4人为赵某的舅舅、姨妈。双方均声称对赵某尽了扶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被告方在答辩中主张,上述财产应按原告每人十分之一、被告每人八分之一的比例在原、被告之间继承分割。

    **法院判决:110余万元按扶养程度分配,房产收归国家**

    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龙介绍,赵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先于她去世,赵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其遗产应如何处理。

    法院走访了赵某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经调查,赵某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独立完成日常起居,遇到困难时由赵某和及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就医。赵某和是赵某的叔叔,职业为出租车司机,住处距案涉房屋较近,生前曾多次开车送赵某就医,还曾在节日期间带赵某出境旅游,对赵某的帮扶相对较多。其余原、被告对赵某也有一定帮助,如多次协助就医等。此外,原、被告还主张曾通过节假日上门慰问等方式表达关心。

    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赵某与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原、被告继承,其中赵某和继承20%,其余八名原、被告各继承10%;赵某名下银行存款由赵某和继承827.96元,其余八名原、被告各继承424.37元;赵某名下的案涉房产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同类案件:上海独居老人身后,堂弟分得130万元**

    据新华网报道,上海市徐汇区此前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独居老人葛某猝死家中,其妻子、女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先于他去世,葛某已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葛某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葛某全部遗产,理由是葛某生前患有癫痫,发作后意识不清,二人每周上门照顾、陪同就医、代为配药,居委会出具了证明。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结合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事实,酌情判定堂弟夫妇分得葛某名下存款和保险金共130万元,房产收归国家所有。此后,葛某名下另一笔300万元存款被发现,堂弟夫妇另行起诉要求分得该笔遗产,未获法院支持。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前案判决中,堂弟夫妇获得的130万元已与其照顾葛某的时间、强度、频率相当。这笔300万元遗产目前由徐汇区民政局管理,经法定程序后将依法收归国有。

    **法律依据:旁系亲属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据此,叔叔、姑姑、舅舅、姨妈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9名亲属分得110余万元,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适用该条时遵循与所提供扶养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各方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的程度、时间长短、扶养方式等因素确定份额。

    房产归国家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法院在裁判中认定,赵某生前独自居住,并未达到完全依靠原、被告扶养支持的程度,因此主要遗产归国家所有,其余遗产分给对其扶养较多的人。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中华遗嘱库建议**

    上述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被继承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遗产最终由法院依照法定继承规则和酌给制度进行分配。

    中华遗嘱库2025年度白皮书显示,截至2025年,中华遗嘱库已登记保管遗嘱40万余份,立遗嘱人群平均年龄连续13年降低,立遗嘱年轻化趋势进一步凸显。在中华遗嘱库登记的未婚立遗嘱人群中,“照顾父母”是订立遗嘱的主要目的,占比44.82%,“防止财产下落不明”“简化手续”也是其考虑的重要方面;另有8.32%的人将财产遗赠给公益机构。

    (如有需要领取电子版白皮书,可后台私信“白皮书”发送即可)

    中华遗嘱库建议,对无配偶、无子女的独居人士而言,遗嘱是其生前明确财产归属、按照自身意愿处分财产的重要法律工具。一份形式合法、内容清晰的有效遗嘱,既可以指定由具体的人继承房产等主要财产,也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简化继承人日后办理手续的流程,避免因继承人对法律规则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

    中华遗嘱库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发起主办的公益项目,2013年启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向社会提供遗嘱咨询675537人次,登记保管遗嘱404981份,多份遗嘱已获各地法院判定合法有效。

    关键词: 独身 女子 病逝 留下 余万 遗产 亲属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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