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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立法规定艾滋病检测结果必须告知配偶 医疗机构可代为告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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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4 15:51:21

    [摘要] 据“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3日下午,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重庆市城市综合治理条例》《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简称:《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创新咨询检测制度,医疗机构开展血液检测时,受检者未明确拒绝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检测项目。此外,

    据“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3日下午,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重庆市城市综合治理条例》《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简称《条例》)以及《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其中,《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咨询检测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医疗机构在开展血液检测时,若受检者未明确表示拒绝,则将艾滋病检测纳入检测项目。

    此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感染者告知义务难以落实、隐私保护边界不清晰等现实问题,《条例》在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权益保障之间进行了审慎平衡。

    第一,对信息提供边界作出精准界定。明确感染者应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艾滋病病情、接触史等与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必要信息(第十四条第一款)。这既满足了疫情溯源和防控决策的需要,又防止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体现了对隐私的合理尊重,并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建立双轨告知制度。一方面,明确感染者负有主动、及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以及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第十四条第一款);另一方面,创新性地设立了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机制,即在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依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第十四条第二款),从而及时阻断传播风险。

    第三,严格划定隐私保护红线。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第八条第二款)。严格区分“针对特定对象的告知”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之间的界限,既保障了特定对象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又充分尊重了感染者的隐私权,实现了防控力度与权利保护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重庆 立法 规定 艾滋病 检测 结果 必须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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