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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书记谈前人欠债凭什么我来还 党史百问解读省委县委市委称谓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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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16 22:12:45

    [摘要] “省委”、“市委”、“县委”的称谓最早是在中共五大以后开始使用。确切地说,应在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公布之后,全国各地党组织才陆续由区委改称省委,由地委改称县委或市委。中共四大及其以前的党章和《组织问题决议案》从未出现过“省委”、“县委”、“市委”的称谓。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只提到“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委员

    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称谓演变中,“省委”、“市委”、“县委”这些称呼并非自建党之初就存在,而是经历了逐步确立的过程。最早使用这些称谓,可以追溯到中共五大之后。具体而言,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此后全国各地党组织才逐渐将原有的区委改称为省委,将地委改称为县委或市委。

    在此之前,中共四大及其以前的党章和相关《组织问题决议案》中,从未出现过“省委”、“县委”、“市委”这样的称谓。回顾早期文件,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仅提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并规定“同一地方有五个委员会时,应成立执行委员会”。1922年7月中共二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则规定:“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到了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对组织系统作了调整,将“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改为“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中共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第三条明确提出:“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领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大会于5月10日闭幕后,中央政治局依据决议案精神对党章进行修改,并于6月1日形成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该决议案第17条规定了党的组织系统: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

    此外,决议案的第四、五、六、七章分别对省委、市委或县委、区委及支部的组成、职能、权力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正是自中共五大以后,“省委”、“县委”、“市委”这些称谓才正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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