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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将110设为紧急联系人 醉驾昏睡后车辆自动报警被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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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15 17:01:03

    [摘要] 通过车机系统,将110设置为第二紧急联系人,周某一次醉酒后启用车辆驾驶辅助系统回家,途中停车上了趟厕所,结果返回车内后因困乏呼呼大睡。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发现异常后拨打预设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处置,最终周某被赶到的交警查出醉酒驾驶。面对拘役处罚,周某提出,自己相当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那么,法院会对此认可吗?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这一案例。记者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

    一名男子周某在醉酒后驾驶车辆,并启用了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途中,他停车去上厕所,返回车内后因困倦而熟睡。车企的紧急救援中心察觉异常后,拨打了预设的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随后赶到的交警发现周某处于醉酒状态。面对拘役的处罚,周某声称自己相当于主动报警,具有自首情节。那么,法院是否会认可这一说法?

    据记者了解,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了该案例。

    根据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26年3月19日19时左右,周某在醉酒状态下手动驾驶一辆浙A某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某村出发,打算回家,途中开启了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周某因上厕所而停车,之后回到车上睡觉,车辆虽未继续行驶但仍处于启动状态。

    20时03分,该品牌紧急救援中心因驾驶人员在行车过程中长时间未接管车辆且呼叫无回应,于是拨打预设的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周某涉嫌醉酒驾驶,将其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他认为自身具有自首情节。他事先主动将110设为第二紧急联系人,目的之一是在自己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能够阻止其犯罪。他自愿预留接受公权力处置的渠道,在车机发出呼叫提醒后主动接管车辆,终止了危险驾驶行为,虽具备逃跑条件却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属于自动投案。其辩护人也提出,周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将醉酒后车辆自动驾驶的行为入罪评价的逻辑,是将驾驶员与辅助驾驶系统视为一个整体,醉驾后智驾开车仍属于驾驶人醉驾。按同样逻辑,周某喝酒后车辆自动替其报警,也应认定为被告人的主动投案行为。

    法院则认为,关于周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本案中,

    首先,从主观动机分析,周某并无主动投案或委托投案的主观意图。

    周某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车机系统仅是其行车辅助工具,不具备独立判断能力,更不能代其表示主观意志。本案的求助行为是车机系统基于预设程序自动触发、车企依职责处置的结果,目的在于对驾驶人员实施救助,而非受周某委托代为向公安机关投案,更不能认定为是周某主动投案的外化行为。周某关于其预设110号码为紧急联系人是为了在自身犯罪时公安机关能够阻止的辩解,显然不合乎常理,紧急联络程序亦不具备其所述功能。

    其次,从客观表现分析,周某缺乏主动投案的行为表现。

    周某供述其在车内睡觉直至交警到场才苏醒,且车企紧急救援中心触发紧急联系人功能正是因为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驾驶人无应答。足见某救援中心求助时,周某已失去对车辆的实质管控能力,对车辆报警、公安机关处置等情况缺乏正常感知,不具备投案的意志自由和行为可能。周某关于其收到车机呼叫后接管车辆、等候交警处置的辩解,明显与上述事实相违背。

    综上,周某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其并非自动投案,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关键词: 男子 设为 紧急 联系人 醉驾 昏睡 车辆 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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