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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起社保缴费新规实施 单位欠缴最高罚款3倍

    来源:新浪财经

       阅读:3986

       发布时间:2026-10-15 23:04:52

    [摘要] 从11月1日起,社保缴费将出现一些重要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首次将“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处罚事项清单,并将其与欠税同属一类进行处罚裁量,进一步加强了社保费征管的刚性约束。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将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

    自2026年11月1日起,社保缴费领域将迎来一系列重要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该文件于同日起正式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首次把“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列入处罚事项清单,并将其与欠税归为同一类别进行处罚裁量,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社保费征管的刚性约束力。

    11月1日起社保缴费有新变化 单位欠缴最高罚3倍

    按照新规,若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并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依然未缴纳,将面临欠缴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罚款标准具体划分为三个档次:欠缴金额低于50万元,或者欠缴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且欠缴比例低于30%的,处欠缴金额1倍罚款;欠缴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且欠缴比例超过30%,或者欠缴金额超过500万元且欠缴比例低于30%的,处欠缴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欠缴金额超过500万元且欠缴比例高于30%的,处欠缴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1月1日起社保缴费有新变化 单位欠缴最高罚3倍

    关于社保追缴的时效问题,长期以来主流执法观点认为并无时效限制。但江苏省人社厅公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一项条款:职工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税务机关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超过两年的,将不予受理。这预示着,一旦该条款获得通过,江苏此类社保补缴将从“无时效”转变为“两年时效”。深圳也存在类似做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一案件中,维持了社保局对超过两年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

    关键词: 日起 社保 缴费 新规 实施 单位 欠缴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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