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切换城市」

请选择您所在的城市:

    热门
    城市

    自家地下古墓也不能随便挖 最高法国家文物局发布6起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光明网

       阅读:3356

       发布时间:2026-10-10 13:36:28

    [摘要] 自家宅基地下发现古墓葬,能挖出来宝贝卖吗?河道内捡到国家二级文物,30万卖了构成犯罪吗……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精选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6个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为依法打击、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案例一煤老板挖坏全国重点文物“秦直道”获刑7年赔修缮费用394万余元基本案情:秦直道是秦代修筑的一条交通干道,被誉为中国历史上

    自家宅基地下挖出古墓葬,能取出文物变卖吗?在河道里捡到国家二级文物,以30万元转手是否触犯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于10日联合发布了6起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文物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文物犯罪,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树立明确的价值导向。

    案例一:煤老板破坏全国重点文物“秦直道”被判七年赔偿修缮费394万余元

    案情概述:秦直道是秦代修建的一条交通要道,被称为中国历史上首条“高速公路”。2006年5月,国务院核定将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5月,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发现某煤矿在秦直道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随即向矿长被告人郭某军送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并责令停工等候处理。同年8月,该煤矿因生产需要向市煤炭局提交优化设计说明书。10月,市煤炭局批复同意初步设计,明确要求涉及地面文物保护的事项须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附件中注明煤矿矿界及秦直道遗址的具体坐标。郭某军收到停工通知及相关文件后,既未办理文保审批,也未采取避让措施,继续组织煤矿施工。经鉴定,2014年度该煤矿开采范围与秦直道遗址本体重合,致使该段遗址本体灭失。

    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就某煤矿损坏秦直道遗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该煤矿赔偿被毁遗址模拟修缮费用394万余元。该煤矿已缴纳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军作为煤矿矿长,明知矿区范围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直道遗址,在收到《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且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秦直道遗址本体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据此,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军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郭某军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模仿盗墓小说情节组织盗墓,主犯获刑十二年

    案情概述:被告人余某才沉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并购买盗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及11月初,余某才与他人两次合谋盗掘古墓葬,携带工具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某村、吴店镇某村,单独或伙同他人寻找并确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经鉴定,被盗的两座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位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得的23件文物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2件。

    裁判结果: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才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余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创造条件构成犯罪预备,依法定罪处罚

    案情概述:202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辉先后两次被纠集参与盗掘江苏省新沂市西墩顶遗址。期间,陈某辉使用探针勘探遗址位置,因故未能进一步挖掘。西墩顶遗址为汉代古文化遗址,系新沂市公布的第三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此外,陈某辉还参与实施了其他盗掘古墓葬犯罪。

    裁判结果: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辉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陈某辉参与盗掘新沂市西墩顶遗址属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陈某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盗挖自家宅基地下发现的古墓葬,获刑十五年

    案情概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某村位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被告人师某兴系该村村民。2014年7月,师某兴与哥哥赵某社(另案处理)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树根时发现古墓葬,遂进行挖掘,窃得铜鼎、铜爵、铜觚等8件青铜器。经鉴定,被盗青铜器均为三级以上文物;被盗墓葬为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的商末周初墓葬,出土青铜器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裁判结果: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兴明知居住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仍对发现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师某兴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意图倒卖盗取的8件青铜器,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师某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师某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而改变。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承载的完整历史信息,大量珍贵的历史年代信息、周边环境信息等不可再生的历史线索可能永久消失,严重危害文物安全,人为割断历史文化传承脉络,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师某兴所在村落位于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该遗址是西周王朝国都的大型遗址,1961年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10月入选“百年百大考古发现”名单。被盗古墓葬虽位于师某兴的宅基地范围内,但不改变该古墓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性质。师某兴作为在保护范围内生活多年的村民,明知国家禁止盗挖古墓葬且发现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墓葬,仍为倒卖牟利继续盗挖,最终窃得8件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师某兴盗掘文物的数量、等级等情节,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司法捍卫民族历史根脉的有力举措。

    案例五:倒卖河道捡拾文物获利30万,获刑五年

    案情概述: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一河道内捞沙作业时拾得一个铜制编钟,后将其带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唐某生以30万元价格将该编钟出售。2022年6月,公安机关从他处依法扣押涉案铜制编钟。经鉴定,该编钟为春秋蝉纹铜甬钟,属于二级文物。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唐某生倒卖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唐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生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唐某生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国

    关键词: 自家 地下 古墓 也不能 随便 高法 国家 文物局

    论坛热帖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转载自各网络平台,仅作正能量信息传播、公益宣传使用。转载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版权归原发布方所有。若涉及版权、内容异议,请联系我方及时处理,QQ:303378055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
    加载更多

    在线投稿

      入驻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