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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医保个人账户或可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2324

       发布时间:2026-02-13 14:45:52

       评论:0

    [摘要] 昨日,市医保局联合北京金融监管局等多个部门发布了《北京市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该措施提出研究放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参保职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自己及家庭成员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推动医保商保“一站式”结算。在加强保险产品创新供给方面,文件提出在确保数据安全和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影


    昨日,市医保局联合北京金融监管局等多个部门发布了《北京市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该措施提出研究放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参保职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自己及家庭成员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推动医保商保“一站式”结算。

    在加强保险产品创新供给方面,文件提出在确保数据安全和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影像检查等数据共享机制,为保险产品的设计和精算提供数据支撑。同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特定疾病险种如心脑血管疾病险、罕见病险以及创新药险等,并鼓励推出更多符合市民多元化需求的保险产品。此外,还计划持续优化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动态调整特药清单,加强对创新药械的支持。

    深化商保与医药产业协同是另一重要方面,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基于数据支持合理定价,将更多具有高创新性和临床价值的药物器械纳入保障范围,形成医保与商保共同支持创新药械可用性的合力。同时,通过企业申报和专家评审结合的方式完善商保创新药遴选与准入机制,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药企业之间的协商定价,加快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实施,并探索按疗效付费等多种支付模式。

    对于支持创新药械临床应用,措施指出应支持这些药品通过绿色通道快速挂网,不受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限制。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或药占比等因素影响其配备使用。符合条件的新药新技术费用不计入DRG病组支付标准,实行单独支付;相关病例也不纳入医保按病组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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