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切换城市

请选择您所在的城市:

    热门
    城市

    员工在单位停车场猝死未被认定工伤 家属申请遭拒引发争议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1658

       发布时间:2025-05-27 19:10:27

       评论:0

    [摘要] 员工在单位停车场猝死未被认定工伤 家属申请遭拒引发争议!河南省登封市发生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职工杜某某在矿区停车场内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认为应视同工伤,但法院一审和二审都驳回了家属的请求,理由是杜某某虽然在单位停车场内死亡,但不符合“工作岗位”要件。2024年6月8日清晨5点57分,永城某某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监控画面显示,杜某某驾驶私家车驶入矿区停车场。车子停稳后始终未熄火,车灯一直亮着,


    员工在单位停车场猝死未被认定工伤 家属申请遭拒引发争议!河南省登封市发生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职工杜某某在矿区停车场内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认为应视同工伤,但法院一审和二审都驳回了家属的请求,理由是杜某某虽然在单位停车场内死亡,但不符合“工作岗位”要件。

    2024年6月8日清晨5点57分,永城某某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监控画面显示,杜某某驾驶私家车驶入矿区停车场。车子停稳后始终未熄火,车灯一直亮着,杜某某一直没有下车。直到当天21时许,同事才发现他倒在车内失去意识,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根据公司规定,职工需在6点30分参加运输队的班前安全会议,6点20分开始点名,而杜某某的日常打卡时间都在6点02分至6点08分。

    2024年6月12日,公司向登封市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但在7月17日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认为,杜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这一决定让家属们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杜某某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出的事,应当算作工伤。

    随后,杜某某的家属将登封市人社局告上法庭,永城某某控股集团作为第三人出庭。法庭上,双方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预备性工作”三大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家属代理律师指出,杜某某的打卡时间通常在6点之后,事发当日5点57分到达停车场,已进入“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律师还强调,杜某某事实上已经到岗,也具备打卡的客观前提(已进入打卡区域),可能因突发疾病未能打卡,并不能推定当日未上班。

    永城某某控股集团也认为,杜某某是在“上班期间”死亡,且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岗位”不同于“工作场所”。杜某某的岗位是开电机车、猴车,停车场既不是他的工作区域,也不是从事预备性工作的必要场所。其死亡时间虽然属于其日常去上班的时间,死亡地点虽然在厂区范围内,但因其到达停车场后尚未下车,也未步入工作岗位,因此这种情况不宜扩大解释为“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对“视同工伤”的认定要求,应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三个条件。杜某某虽在上班时间到达厂区,但尚未进入工作岗位,停车场不能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此外,其驾车上班、停车的过程也不属于“预备性工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
    加载更多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