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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殷墟遗址保护区盗墓获刑 文物被盗严重破坏文化层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2692

       发布时间:2025-05-09 0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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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名河南男子多次伙同他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挖洞盗掘古墓葬,期间曾盗挖出青铜角杯、青铜花觚、青铜戈等文物并出售。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文书显示,2016年左右,徐某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郭家庄一院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青铜角杯、青铜花觚、青铜戈等文物,后由董某以50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徐某分得


    一名河南男子多次伙同他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挖洞盗掘古墓葬,期间曾盗挖出青铜角杯、青铜花觚、青铜戈等文物并出售。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决文书显示,2016年左右,徐某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郭家庄一院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青铜角杯、青铜花觚、青铜戈等文物,后由董某以50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徐某分得赃款3万元。被盗掘地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一般保护区内。此外,徐某还曾在殷都区一家具厂仓库以及太行路北段路一蘑菇厂的仓库和房间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认定,相关盗掘地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范围甚至重点保护区内,其相关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发后,徐某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辩护人辩称徐某系从犯,但经查,徐某在共同盗掘犯罪中根据分工在现场着手实行犯罪并占有股份,且在第一起盗掘犯罪中实际分得赃款,其系积极参与犯罪,并非从犯,该项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最终,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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