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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龄女子不愿再生育 丈夫起诉离婚 生育分歧引发婚姻危机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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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03 1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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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妇联”联调机制成功调解了一宗因生育分歧引发的离婚案件,保护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2010年,张先生与陈女士相识相恋,并于2013年2月生育女儿张小某。然而,婚后双方因生育问题不断产生矛盾。2021年6月,双方进行试管婴儿移植失败后,关系进一步恶化,同年8月份开始分居。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东


    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妇联”联调机制成功调解了一宗因生育分歧引发的离婚案件,保护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

    2010年,张先生与陈女士相识相恋,并于2013年2月生育女儿张小某。然而,婚后双方因生育问题不断产生矛盾。2021年6月,双方进行试管婴儿移植失败后,关系进一步恶化,同年8月份开始分居。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与市妇联建立的家事纠纷委托调处机制,该案被委托给市妇联“家事调解中心”开展案情摸底和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张先生态度坚决,认为陈女士以高龄和身心压力大为由拖延生育计划;而陈女士则情绪激动,表示不愿意按婆家意愿生儿子,但考虑到女儿还在读书和自身经济情况,不同意离婚。

    初次庭审时,双方态度和观点与调解阶段一致,并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法官钟柳云发现,虽然陈女士目前不同意离婚,但前期曾在微信对话中表达过离婚的强烈态度。法官决定进一步了解陈女士的真实想法,并梳理双方对财产状况、分配情况及抚养权的意见。

    电话中,陈女士向法官表示,她看在女儿和多年情分上,不愿轻易结束这段婚姻。法官联合妇联进行情绪安抚与疏导,解释法律对生育自由的尊重,强调决定是否生育主要考虑本人的真实意愿。陈女士明确表示不想再生育,如果张先生坚持离婚,要求经济补偿到位。

    法官也向张先生释法说理,指出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得知陈女士愿意放手后,张先生表示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可以适当让步。

    最终,在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钟柳云再次约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张小某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补偿35万元共计60万元。

    本案通过“法院+妇联”联调机制成功调解,缓解了当事人的压力,保护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体现了婚姻应基于平等尊重而非生育捆绑的价值观,纠正了“多子多福”的错误观念,促进了社会婚姻价值观回归情感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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