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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东警方通告!敦促涉矿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来源:鲁南商报   作者:鲁南商报

       阅读:397

       发布时间:2021-10-27 16:52:55

       评论:0

    [摘要] 关于敦促涉矿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为进一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惩治涉矿犯罪活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

    关于敦促涉矿在逃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惩治涉矿犯罪活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砂、长石、玄武岩、石灰岩、页岩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非法开采、侵占或破坏

    二、未经许可并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任何开采砂、长石、玄武岩、石灰岩、页岩等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非法采矿

    三、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前,凡作案后潜逃的涉矿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犯罪所得,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全部缴纳犯罪所得并主动修复被破坏环境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嫌疑人,动员、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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