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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一公职人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大众网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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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3 09: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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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丁秀娟 通讯员 王希玉 李明玉 聊城报道公职人员知法犯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被交警查获。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丁秀娟 通讯员 王希玉 李明玉 聊城报道

    公职人员知法犯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被交警查获。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阳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科员。2019年4月8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参加朋友聚餐喝酒,心存侥幸,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被正在路口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检测,在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5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据法院查明,2019年5月21日至9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停止执行职务;同年9月23日,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被告人徐某某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徐某某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有车族”越来越多。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作为公职人员,更要严于律己、谨言慎行,始终保持头脑清醒,作遵纪守法的表率,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切不可任性枉为、违法犯罪

    责编:赵志鹏

    审核:李兆辉

    关键词: 聊城 被告人 机动车 阳谷县 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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