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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淫窝被捣!济宁何哥被逮了!组织小闺女上门服务,就在皇家一号…>>案件详情

    来源:一点资讯   作者:一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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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22 19:52:07

       评论:0

    [摘要]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汶检公诉刑诉〔2019〕18号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街道**村,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汶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街道**村,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汶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陈某某(现在逃)在汶上县“皇家一号”歌吧组织王某某、董某某等多名陪唱女跟随唱歌的客人到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何某某明知陈某某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管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管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庆岭

    2019年1月21日

    关键词: 汶上县 被告人 公安局 山东省 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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