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十四)投资“政府”项目的陷阱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下面来了解投资所谓“政府项目”的陷阱。 某创业公司法人高某伙同其他人利用公司在全国各地的EPC、PPP市政工程项目,在承建项目所在地山东、河南、河北等地,通过中间公司,并下设市场运营中心等部门,对外宣传投资政府市政公司,以高息利诱,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非法吸收资金9.14亿元。 作案手段: 一是披上“合法外衣”。为实施非法集资,该公司在某市、县、区陆续成立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关联机构,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情况下,渲染投资PPP项目,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二是虚假宣传。招募人员,通过在小区、公园、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宣传单、老客户带新客户、组织客户参加讲座等方式,宣传其关联的工程公司在全国各地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再以“投资”这些市政工程项目为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借款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期限、年化收益率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政府投资项目”“收益安全稳定”的谎言,根据“投资”时间长短,承诺以12%至20%高额利息,骗取群众参与集资。 案件警示: 以“投资项目”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其项目都进行了一定包装或者是蹭当前政策热点,所谓“项目”大部分都是不法分子虚假包装出来的;即使项目是真实的,也不能向老百姓直接进行融资。依据法律规定,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吸收资金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请社会公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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