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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房地产调控通知

    来源:济宁任城   作者:济宁任城

       阅读:337

       发布时间:2021-08-28 22:12:53

       评论:0

    [摘要] 济宁市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济房联办字〔2021〕4号,关于实施商品住宅限制转让交易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防范房地产

    济宁市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文件)济房联办字〔2021〕4号,关于实施商品住宅限制转让交易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入《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1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在全市范围实施商品住宅限制转让交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商品房预

    (销)售网签合同备案变更及撤销程序,除因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规划设计变更或共有公摊部位变更、买房人出国留学或定居、买房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司法判决仲裁、买受人申请的银行贷款被银行拒贷、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可申请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变更、撤销外,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备案变更、撤销手续。

    二、严控投资投机性购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纳入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处理范围的房源除外。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

    济宁房地产调控通知


    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 济宁 健康发展 通知 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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