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十一):警惕以发行股票名义的变相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今天,我们通过典型案例来了解如何警惕以发行股票为名的变相非法集资骗局。 2016年4月某公司上市,2017年载明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000万股。但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在已经终止该次股票发行却不公开披露的情况下,通过线下的方式违规发行股票,并通过股东公司,以线下方式分别与投资者签订书面投资协议和回购函,约定以获得的股份为投资者代为持有股票,到期后公司回购股份并支付高额利息。但是协议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按约定回购股份并支付利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案共涉及20余个省市6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29亿余元。 作案手法: 一是冒用股票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违规发行股票,诱骗公众认购该公司股票,出具回购承诺函,约定到期后回购股份和支付利息。二是通过宣传公司规模大、效益好等虚假宣传方式造势,向公众承诺高额稳定回报,欺骗公众投资。 案件警示: 通过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法。根据《证券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股票、公司债权、存托凭证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二百人的。 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则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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