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又有5人被终生禁驾!2起典型事故案例被通报
济宁又有5人被终生禁驾!6月22日,济宁公安交警曝光济宁市6月份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名单,通报2起典型事故案例。 济宁市6月份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名单 ![]() ![]() ![]() 济宁5人被终生禁驾 ![]()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终酿成大祸 2023年5月29日01时18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HD***C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富民路中心镇银河佳苑幼儿园门口处时,与行人高某发生碰撞,致高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经调查,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3年03月24日23时15分许,冯某某驾驶鲁H8***5号小型轿车沿济宁市金乡县文化路(南向北)由北向南行驶至志祥牙科门口处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弃车逃逸。经调查,冯某某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以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冯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济宁交警提示您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安全出行,文明相伴!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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