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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权责边界 让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赢发展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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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0 07:19:28

    [摘要]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续增长,已成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长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的保障范围。

    随着互联网平台就业规模不断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平台企业用工方式和新就业形态具有灵活性强、复杂多样的特点,现行劳动法律难以直接适用,权益保障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多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群体的权益保障路径。

    征求意见稿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但又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解决了传统劳动法律难以适应平台灵活用工的难题。同时,该稿还建立了责任穿透机制,以防止企业通过转包、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手段逃避用工义务。

    在劳动用工形态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为三种具体形式。除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传统形态外,最突出的突破在于:对于存在劳动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若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则需签订三方书面用工协议,并对用工协议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十一项必备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与监督责任:若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平台企业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禁止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以多层转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这些规定理顺了平台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确立了劳动保障义务的书面依据和主体归属。

    上述新规基于多年实践探索,填补了现行制度的空白,对于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推动劳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具有重要意义。

    新就业形态主要依托平台经济形成,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在这一领域中,算法不仅主导平台效率,也决定着从业者的劳动规则。算法影响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任务分配、绩效考核、劳动报酬及任务完成过程等方方面面,但其具有明显的单边性和不可预测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范围,并针对算法问题提出“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过人工审核。同时,还赋予工会监督权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算法合理性的审查权。

    值得关注的是,这种算法监管仅涉及与劳动者报酬权、隐私权、救济申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的事项,既避免了监管无限扩大而妨碍企业技术创新,也有助于规范企业在劳动规则和算法制定中的行为。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监管的有限性原则,并非对算法进行全面管制,而是聚焦于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劳动规则领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新型就业形态将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征求意见稿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权益保障制度和法律框架,在赋予平台用工灵活性的同时,也确认了平台企业的用工监督责任和用工主体责任,确立了算法取中原则,赋予工会监督权和政府有关部门算法合理性审查权,明确了各方权责边界,为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基本遵循。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也将推动形成更加良好和谐的平台用工生态,促进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共赢发展。

    关键词: 明确 权责 边界 企业 新就业 就业 形态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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