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济宁一男子网上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
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积极开展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违法行为。近日,济宁高新区王因派出所工作中发现一起网上辱骂他人案件并积极予以打击处理。 2024年7月,民警接到辖区群众陈某报警称,有人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辱骂自己。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化名)因琐事对陈某心怀不满,为泄愤,在社交平台发布多条视频对陈某进行侮辱、谩骂,引起多名网友围观转发,给当事人心理、名誉造成伤害。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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