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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春”改名 为什么要“精神证明”? 姓名权的边界与温度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970

       发布时间:2025-11-08 15:51:49

       评论:0

    [摘要] 近日,四川旺苍县一名女子因名字“丽春”屡遭精神困扰,多次尝试改名未果。她四次前往派出所,两次提交材料仍被拒绝,甚至被要求开具“精神证明”来佐证诉求。这起事件揭示了公民姓名权与行政审核之间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有权变更姓名,前提是不违背公序良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四川《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的“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的条款成为不少地方的默认前提。旺苍


    近日,四川旺苍县一名女子因名字“丽春”屡遭精神困扰,多次尝试改名未果。她四次前往派出所,两次提交材料仍被拒绝,甚至被要求开具“精神证明”来佐证诉求。这起事件揭示了公民姓名权与行政审核之间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有权变更姓名,前提是不违背公序良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四川《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的“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的条款成为不少地方的默认前提。旺苍县以“丽春无歧义”为由驳回申请,四川苟姓女子因想将“苟”姓改为“敬”姓也被拒,这些案例反映了规范性文件的原则性禁止凌驾于上位法的权利赋予之上,导致公民依法享有的姓名权受到不当限制。

    在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以个人主观判断否定当事人的精神困扰,将他人辱骂归咎于素质问题,忽视了姓名作为个人身份标签的独特性。对多数人而言普通的“丽春”,可能是当事人多年的心理负担,这种个体感受不应被统一标准衡量。要求开具精神证明的操作更像是给合理诉求增设额外门槛。只有达到“需医疗干预”的程度,公民才有资格选择自己的名字,这种重程序合规、轻个体感受的审核逻辑违背了姓名权的立法初衷,也让行政服务少了应有的温度。

    当然,姓名更改不能随意进行。湖南郴州一男子13个月内多次申请改名,部分申请获批后仍反复变更,甚至试图改为“朱雀玄武”类名字,存在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的问题。公安机关以“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管理秩序”为由驳回,维护了户籍管理秩序。这说明姓名权的伸张与公共秩序的维护并非对立。公民有权变更姓名,但需避免频繁变更扰乱社会管理;行政部门有权审核,但不能以“原则禁止”为由堵塞合理诉求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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