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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地严禁电商平台“二选一”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2552

       发布时间:2025-11-07 14:50:29

       评论:0

    [摘要] 两地严禁电商平台“二选一”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一年一度的“双11”大促正在进行中。有媒体报道称,某电商平台在“双11”期间限制品牌和商家在其他平台享受补贴进行价格优惠,否则将面临“违规”处罚。这引发了关于平台追求自身商业利益时,“定价约束”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这种“定价约束”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对平台内经营


    两地严禁电商平台“二选一”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一年一度的“双11”大促正在进行中。有媒体报道称,某电商平台在“双11”期间限制品牌和商家在其他平台享受补贴进行价格优惠,否则将面临“违规”处罚。这引发了关于平台追求自身商业利益时,“定价约束”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

    这种“定价约束”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此次某电商平台通过“发出通知”、“品牌罚款”等方式,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低价销售,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可能构成不合理限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来看,“定价约束”行为可能触及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限定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虽然市场份额是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例如,在“3Q”大战中,尽管腾讯QQ在即时通讯领域的市场份额远超50%,法院并未直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若综合考虑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各项因素,并将活跃用户数量等因素加入市场份额的认定,某电商平台的“定价约束”行为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2025年6月修订并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某电商平台通过各种手段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可能构成“变相强制”,并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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