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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局提醒影响信用评级行为 新规促诚信纳税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351

       发布时间:2025-07-02 19:00:47

       评论:0

    [摘要]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税务机关将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进行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D级信用经营主体将面临严格管理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将被直接判为D级: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税务机关将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进行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D级信用经营主体将面临严格管理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将被直接判为D级: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因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偷税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户;由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后注册登记并负责经营的企业;由D级经营主体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并负责经营的企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其他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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