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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摊主遭差评后轻生离世 官方介入调查网络舆论压力问题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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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4 21:33:21

    [摘要]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但行使评价权时需把握边界。消费者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避雷帖”是其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有助于推动商家改进服务、提升质量。但消费者发布“避雷帖”时应注意分清行使监督权与实施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判断“避雷帖”是否侵权一般考虑是否基于真实的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的张建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消费者虽然拥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但在行使评价权时必须注意界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避雷帖”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能够促进商家改善服务和提高质量。然而,消费者在发布此类帖子时,需要区分监督权与侵权行为的边界。判断“避雷帖”是否构成侵权,通常要看其是否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同时还要考虑描述是否客观全面、措辞是否恰当合理。消费者可以用一定程度的情绪化语言表达主观感受,但必须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辞,也不得故意煽动他人进行集中差评、举报或线下骚扰等行为。

    他还提到,商家对于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评价应有一定容忍义务,即使措辞较为激烈,只要没有捏造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通常不构成名誉侵权。在本案中,顾客购买了10元自选炸菜,因土豆添加问题与摊主产生分歧,其发帖内容源于自身消费经历,属于对服务的主观感受表达,在“是否基于真实体验”和“是否客观”这两个方面都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

    关于原帖发布者与跟风评论者之间的责任区分,张建强调,两者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有显著差异。一般来说,原帖发布者作为信息源头,如果内容基本属实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通常不承担名誉侵权责任;但如果存在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故意煽动他人集中差评,则可能构成侵权。跟风评论者则需各自独立判断——如果评论中包含侮辱、诽谤内容,通常由评论者本人承担责任;原帖发布者原则上不对他人独立发表的侵权评论负责,除非其有教唆或组织行为。在本案中,摊主遗言提到评论区出现“服务差”“味道不好吃”等评价,这些评价主要由跟评网友独立发表,需要逐条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完全归责于原帖发布者。

    张建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轻生属于当事人自主行为,一般不认定与前置言论或纠纷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消费者发布普通差评时,主观上无法预见摊主会轻生,不具备法律归责所需的可预见性。而且本案中的差评内容没有侮辱性,属于个人消费评价,不属于足以诱发极端行为的高危行为。摊主轻生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差评只是间接诱因。因此,如果死者家属要求消费者对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轻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相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关键词: 摊主 遭差 轻生 离世 官方 介入 调查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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