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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岁儿童骑车横穿机动车道致人十级伤残,家长该担何责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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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07 10:57:27

    [摘要] 9岁儿童擅自骑自行车上路,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级伤残。家长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为由拒赔,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5年8月27日下午,在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9岁的刘某某骑自行车沿道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恰逢聂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沿该路段右侧车道同向行驶至此,两车

    9岁孩子独自骑车上路,横穿机动车道时引发事故,导致他人十级伤残。家长却以“孩子年幼不懂事”为由拒绝赔偿,责任到底该怎么认定?日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年8月27日下午,在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9岁的刘某某骑着自行车沿道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此时,聂某某正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沿该路段右侧车道同向驶来,两车来不及避让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

    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骑行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转弯前未减速慢行、未伸手示意便突然拐弯,且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路,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聂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还违规载人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事后,刘某某的监护人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并向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书面复核。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审查后决定维持原认定。

    该事故造成聂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聂某某遂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初期,被告监护人认为孩子年龄小不懂事,而且事故双方都受了伤,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要求均不予认可,双方矛盾一度陷入僵局。法院会同双方代理人从法、理、情多个角度开展调解,被告监护人逐渐转变了错误认识,同意接受调解。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状况,原告也主动作出让步。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的监护人当日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双方约定就此次事故不再产生其他权利义务纠纷。

    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法官邓圣亚指出,在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是部分家长存在的认知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低龄儿童对交通规则认知不足,处理突发状况的能力也有限,独自在公共道路上骑行本身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本案中,监护人放任未满12周岁的儿童独自骑车上路,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家长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严禁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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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编丨巩盼东

    编 辑丨应凰

    审 校丨月泰雨

    来 源丨长沙晚报

    关键词: 儿童 骑车 横穿 机动 车道 致人 十级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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